关于第35673241号“华东医药5禾25”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1

     

    关于第35673241号“华东医药5禾2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554号

       

      申请人:杭州华东医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3241号“华东医药5禾2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第43651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的《商标共存同意函》原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书面同意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尚有区别,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