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4
关于第34247775号“秦匠建筑装饰 QIN JIANG
BUILDING DECOR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088号
申请人:四川秦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炬知识产权代理(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47775号“秦匠建筑装饰 QIN JIANG BUILDING DEC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97748号“东方工匠及图”商标、第23325534号图形商标、第15405214号“匠一装饰及图”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