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76248号“manhattan kid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4

     

    关于第34376248号“manhattan kid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089号

       

      申请人:曼哈顿儿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6248号“manhattan kid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具有显著性,不会使公众仅将其仅认知为地名。申请商标已在美国获准注册。在实际使用中,中国相关公众没有将申请商标与美国地名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其它商标判决、美国注册证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manhattan”为“曼哈顿”外文名称,是美国纽约辖区和中心区,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manhattan kids”并不具有固定含义,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具有强于上述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之禁止情形。商标注册具有地域性,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