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829020号“奥涂雅 aotuy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5

     

    关于第31829020号“奥涂雅 aotuy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047号

       

      申请人:广东威尔顿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29020号“奥涂雅 aotuy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81246号“易涂工匠及图”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截止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3189号图形商标、第8583231号图形商标、第8583253号图形商标、第10563914号图形商标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