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096802号“S3 2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7

     

    关于第35096802号“S3 2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435号

       

      申请人:广东丰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迪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96802号“S3 2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能认定商品型号,申请人没有带有欺骗性,更不具有缺乏显著特征之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S3 2S”该标志仅由普通字体字母和数字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且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商品型号或难以识别为商标,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