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7
关于第34858603号“VICHY LABORATOIRES
UV PROTEC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576号
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603号“VICHY LABORATOIRES UV PROT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VICHY LABORATOIRES UV PROTECT”及图形组合构成,其中“UV”可译为“紫外线”,将该文字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护肤用化妆剂等商品上显著性较弱,因此,申请商标中显著性较强的文字“VICHY LABORATOIRES”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3102号“AIR U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分,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