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750632号“美丽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486号
申请人: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50632号“美丽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019945号“美丽雅”商标、第12574782号“美雅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其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9355068号“雅美丽”商标、第37929969号“雅丽美”商标、第7137330号“美丽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五)在含义、呼叫、显著部分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已为无效状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四、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提供的销售清单及发票;在先行政判决书等。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与引证商标一、五显著认读汉字均为“美丽雅”,呼叫、文字构成相同,整体外观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认读汉字“美雅丽”和“雅美丽”仅汉字排列顺序存在差异,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宠物尿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婴儿尿布;宠物尿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于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刘双双
谢乐军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