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夜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749902号“夜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270号

       

      申请人:珠海世邦城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49902号“夜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0786号“夜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与第37356203号“液宴 LIQUID BANQU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19年3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且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