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632782号“美丽新乡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711号
申请人:美丽新乡村时代信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誉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32782号“美丽新乡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4375号“美麗郷村”商标、第7025625号“美麗郷村”商标、第13999998号“美丽郷村”商标、第16480082号“美丽郷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外观、呼叫及含义上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虽包含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新乡”,但其整体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取得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美丽新乡村”,其中“新乡”虽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船舶经纪、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空中运输、汽车出租、货物贮存、能源分配七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美丽新乡村”与引证商标一“美麗郷村”、引证商标三“美丽郷村”、引证商标四“美丽郷村”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七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潜水服出租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船舶经纪、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空中运输、汽车出租、货物贮存、能源分配七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潜水服出租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