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929691号“昌贵青椒鱼CHANGGUI GREEN
PEPPER FI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19号
申请人:刘昌贵
委托代理人:贵州天行健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9691号“昌贵青椒鱼CHANGGUI GREEN PEPPER FI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9750号“贵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675501号“贵昌GUIC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77468号“昌贵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不在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去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所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昌贵”与引证商标一“贵昌”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