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528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63号 - 申请人:谢素芬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5284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63号

       

      申请人:谢素芬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28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868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92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657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84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35938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