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574090号“祥迩和家 EHJ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21号
申请人:大连祥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4090号“祥迩和家 EHJ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0521号“EKJ及图”商标、第9323004号“巴山硒源及图”商标、第5947102号图形商标、第7598285号图形商标在构成、呼叫、视觉效果上有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