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92942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9717号
申请人:小马总(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信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294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享有版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35047号图形商标、第7990574号“骐骥天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泳衣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