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9433352号“晋享信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96号
申请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33352号“晋享信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58381号“晋享钱包”商标已经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49581号“晋享e付”商标、第28156976号“晋享易付”商标已依法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现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三毛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