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1561324号“RASC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8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国可靠自动灭火设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斯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希麦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561324号“RASC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2478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并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1.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装;2.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具”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在中国实际使用多年,在相关消费者中获得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在2015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持续在复审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转让申请书及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书;
2、申请人在中国的经销商上海威逊机械连接件有限公司官网;
3、产品图片及产品介绍;
4、产品信息及认证资料;
5、经销商上海威逊机械连接件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6、淘宝、阿里巴巴销售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香港广安消防水暖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在第9类“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装;声音报警器”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3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4年3月6日。复审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灭火器;灭火设备;灭火用自动洒水装置;消防水龙带喷嘴”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复审商标于2019年12月20日转让予美国可靠自动灭火设备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主体资格声明书。复审商标现在“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装;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具;声音警报器;报警电铃;火警报警器;烟雾探测器”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装;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和4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和6为网络证据,证明力度较弱,证据5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多体现为在洒水喷头等商品上的使用,与本案复审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装;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具”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防事故、防辐射和防火服装;非人工呼吸用呼吸面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