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都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368958号“丽都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81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汪国风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海东(原撤销被申请人:呼兰镇丽都生日蛋糕城)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68958号“丽都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109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16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面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许可各个分店的经营者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相关文件;2、授权合同书;营业执照、身份证信息;3、产品包装图片;4、店铺照片;5、宣传图片;6、月饼采购合同;7、2017秋冬季新品品鉴会合同;8、生日蛋糕买卖合同;9、蛋糕订单;10、购买烘焙用品的相关票据。
      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面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1、被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与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2、复审商标由丽都生日蛋糕城提交注册申请,2003年7月7日经核准转让至呼兰镇丽都生日蛋糕城,2019年11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刘海东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6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3日期间是否在“面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证据2为复审商标授权合同书,证明被申请人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4、5均为自制材料,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6、7、8相关合同中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合同没有发票佐证,无法证明合同的履行;证据9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10并非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面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