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3729352号“大良造”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0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益阳市逸民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大良造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29352号“大良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0579号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益阳市逸民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向我局提供其在2015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2.网络服务器出租;3.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4.计算机编程”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四项服务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早于2015年3月14日就已经获准注册,且使用多年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于2016年7月16日与湖南弘远新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大良造软件开发服务协议及收据。
2、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4日与湖南创智慧教育有限公司签订的大良造程序开发服务协议及收据。
3、申请人于2018年5月25日与湖南华盛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大良造网站维护协议及收据。
4、复审商标在相关指定服务上的宣传与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城市规划;工程绘图;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网络服务器出租”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1.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2.网络服务器出租;3.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4.计算机编程”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两份开发服务协议、一份网站维护协议,并出具了三份手写收款收据。上述三份收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申请人亦未提交其他入帐凭证,无法证明前述协议实际履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图片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上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从事了受他人委托为他人设计软件、开发程序等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1.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2.网络服务器出租;3.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4.计算机编程”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1.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2.网络服务器出租;3.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4.计算机编程”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