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301008号“LIVING ENG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010号
申请人: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1008号“LIVING ENG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LIVING ENGINE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84981号“123 LIV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058621号“盈捷基金 ENGINE FU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56960号“安劲银行顾问 劲ENGINE BANK CONSULTAN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运送乘客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