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租360 ZUZU360.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815642号“租租360 ZUZU360.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33号

       

      申请人:上海力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15642号“租租360 ZUZU360.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03978号“租 租租 时间就是金钱zu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75150号“租租交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415693号“租租网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2567129号“租租社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471048号“租租技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068577号“36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428232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541585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579476号“36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242974号“ZUZ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7871954号“ZUZ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2961646号“ZUZU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0993223号“小租租应用 zuzuapp.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八、九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三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租租”,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ZUZU”,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至十三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