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201324号“可信区块推进计划TRUSTED
BLOCKCHAIN INITIATIV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3229号
申请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1324号“可信区块推进计划TRUSTED BLOCKCHAIN INITIATIV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81668号“可信计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430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视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可信”,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电视播放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复审的“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全球计算机网络访问时间出租;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数字文件传送;视频点播传输;数据流传输;信息传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