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416702号“龙城老王LONGCHENGLAOWANG及
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831号
申请人:王志坚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6702号“龙城老王LONGCHENGLAO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656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29091号“晋苑面食JI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36607号“陇之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