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戈 HANKO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453177号“汉戈 HANKO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414号

       

      申请人:上海汉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喻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3177号“汉戈  HANKO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67670号“大汉口HANKOW及图”商标、第35507790号“酣客Hanko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详细信息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