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67694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232号
申请人:董良娥
委托代理人:紫都(北京)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94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93504号图形商标、第28677239号“MEIRYO及图”商标、第3656240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引证商标三尚未核准注册,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注册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