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03340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71号 - 申请人: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46033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71号

       

      申请人:广州市仪美医用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宏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33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115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52453A号“妥爱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160695号“迈迪思创 MEDICAL STR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561553号“脉立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组成形式、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已经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别。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妥爱沐及图”与引证商标三“迈迪思创 MEDICAL STRONG及图”、引证商标四“脉立方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四的图形部分至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特制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医用带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