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38812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77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81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7525号“宏泰隆HT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广泛使用,其显著性增强,申请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所获荣誉及奖励证书作为本案复审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宏泰隆HTL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