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3433075号“妈妈的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79号
申请人:山东鼎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33075号“妈妈的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85305号“妈妈味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奶粉”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奶粉”商品上的注册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