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02062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68号 - 申请人:福建易通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020625号“易通救援 YI TONG JIU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68号

       

      申请人:福建易通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益佳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0625号“易通救援 YI TONG JIU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6084号“易通速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38601号“易通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572085号“易通 YI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933512号“易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839600号“好易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812249号“易通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048638号“易通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39类上,已有多个含有“易通”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如第27715911号“易通租箱”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使用图片作为本案复审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经初步审查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我局对此不再赘述。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易通救援 YITONG JIU YUAN及图”与引证商标七“易通天下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一“易通速递”与引证商标二“易通商城”、引证商标五“好易通”、引证商标六“易通国际”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易通救援”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引证商标七的文字部分“易通天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核定使用的物流运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七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