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5020625号“易通救援 YI TONG JIU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467号
申请人:福建易通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益佳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20625号“易通救援 YI TONG JIU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2859号“易通建设 YITONG CONSTRU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02260号“易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857980号“易通建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37类上,已有多个含有“易通”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如第18858163号“易通高科”等商标,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有一定的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使用图片作为本案复审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通救援 YI TONG JIU YUA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易通建设 YITONG CONSTRUCT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二“易通”与引证商标三“易通建设”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易通救援”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易通建设”、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