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6966199号“M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395号
申请人:重庆龙润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玉环利蒙转向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8日对第16966199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商标早在2008年便作为申请人核心品牌并一直持续使用至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772402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著作权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车辆转向器行业经营者,其应当明知申请人经过多年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引证商标,却故意在相同及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申请人的相同或系列品牌。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荣誉证书;
2、申请人获得智力成果相关证书;
3、引证商标产品实物图;
4、申请人向全国范围合作汽车厂商供货部分合同及发票;
5、引证商标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
6、著作权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第165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底盘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7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龙冯刚于2005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6月7日获准,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方向盘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6月6日。本案中申请人重庆龙润汽车转向器有限公司提交了引证商标使用许可声明,由龙冯刚许可给申请人使用,故申请人是引证商标的权利利害关系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争议商标“M及图”与引证商标“R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两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底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方向盘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或具有重合性,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本案中,申请人所述的“R及图”标识,著作权登记证书其发证日期为2019年3月5日,该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日期,且即使引证商标中的图形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包含的作品,但未提交证明其创作完成时间及首次发表日期的相关证据,故不能认定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现有在先著作权的损害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第三,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同时,《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第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委亦不予支持。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姚继莲
马静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