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4261651号“佤拉傣”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022号
申请人:张华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西盟山水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8日对第14261651号“佤拉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795626号“拉佤布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与大量的宣传,与申请人企业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鉴于引证商标系列品牌的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实际使用中的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引证商标系列品牌混淆,从而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影响、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利益、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应依法制止。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茶、冰茶、茶饮料、花粉健身膏、食品用糖蜜、谷类制品商品上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背景报道;2、申请人所创办的企业简介;3、申请人企业及品牌宣传册;4、引证商标档案信息;5、引证商标品牌简介;6、申请人企业及引证商标系列品牌所获荣誉奖励;7、关于第18879615号“布傣天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5月7日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5月6日止。
2、引证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即使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该条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