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776522号“戒八猪”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098号
申请人:好镜头影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76522号“戒八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0747697号“猪八戒”商标、第32434025号“猪八戒”商标、第7965341号“猪八戒ZHUBAJIE及图”商标、第4290138号“猪八戒”商标、第30746785号“猪八戒人参果”商标、第6010250号“天上掉下个猪八戒及图”商标、第6010251号“天上掉下个猪八戒及图”商标、第5773822号“天上掉下个猪八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戒八猪”与诸引证商标(除引证商标二、四)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戒八猪”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