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陳茶業 qian chen cha 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32969085号“黔陳茶業 qian chen cha

    y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114号

       

      申请人:黎平县佳韵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9085号“黔陳茶業 qian chen cha 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476729号“黔陈QIAN CHEN及图”商标、第16961656号“尚德厅堂SHANG DE TING TANG及图”商标、第17593288号“雅颂集茶业 YA SONG CHA YE及图”商标、第16544158号“德韵堂DE YUN TANG及图”商标、第14677657号“洞庭之恋及图”商标、第31494759号“辉跃经典HUI YUE JING DIAN及图”商标、第25160652号图形商标、第27862002号“花香怡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黔陳”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黔陈”文字构成相同,仅繁简之别,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