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1
关于第10414326号“传奇饮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7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传奇饮艺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名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申请人因第10414326号“传奇饮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49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持续的使用了复审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以“传奇饮艺”为关键词在京东APP上搜索到的结果截图、“传奇饮艺”品牌产品的销售页面信息、评价信息;
2、“传奇饮艺”微信公众号截图;
3、“传奇饮艺”微信朋友圈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5、《开表单》及销售发票;
6、申请人相关宣传报道;
7、茶圣图形授权证明;
8、物流服务发票、物流单据、租赁发票;
9、申请人与58同城网站的相关合作证明;
10、申请人在厦门人才网发布的招牌信息;
11、《委托加工合作意向协议书》、被委托方企业资质证明、检验报告;
12、《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技术维护合同》;
13、以“传奇饮艺”为关键词在百度网站上搜索到的结果截图;
14、产品包装设计图;
15、著作权登记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4月6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其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其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真实、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