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特FORTE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1

     

    关于第624187号“福特FORTE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84486号重审第000000086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财富皮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源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84486号《关于第624187号“福特FORTE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57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行政阶段证据1证明申请人许可富铤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证明富铤公司与金致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但不足以证明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实际进入到市场销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用以证明富铤公司与武汉市公司签订了《FORTEI富铤、福特特许专卖合同》,证据4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为FORTEI福特手提袋、福特袋,用以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实际销售情况,但被申请人对武汉市公司开具的发票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供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对此,申请人称一直未能找到武汉市公司予以核实发票相关问题,亦未能提供其他合同履行证据予以佐证,故证据4不足以证明使用复审商标的商品实际进入到市场销售;证据5未显示时间;证据6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袋子箱子和运动用袋”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袋子箱子和运动用袋”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刘胤颖
    侯文健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