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ACUS VALVE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567135号“ABACUS VALV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68号

       

      申请人:山东阿巴克斯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华典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7135号“ABACUS VALV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第749046号“ABAC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42290号“ABAC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25496号“Abac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63121号“ABAC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类似的商品,仅针对“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包括钢钛合金制);金属管道;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商品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第6549542号“信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873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金属建筑物;小五金器具;金属桶;金属标示牌”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商标局在此部分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金属废物箱、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标志牌、照明设备用金属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建筑物;小五金器具;金属桶;金属标示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郭攀
    尤丽丽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