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486503号“海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151号

       

      申请人:莱特曼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86503号“海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3846号“海啸HAIXIAO”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牛三毛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