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LIDIT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1201788号“CALLIDIT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865号

       

      申请人:卡丽迪塔医疗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01788号“CALLIDIT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65692号商标、第1676569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待针对引证商标一、二的不使用撤销程序完结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