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ROTHE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8171号“CENTROTHER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862号

       

      申请人:CENTROTHERM INTERNATIONAL AG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8171号“CENTROTHER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类国际注册第1205425号商标和第37类国际注册第12054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与申请人已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7类复审商品和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陈思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