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 SPARES MARKETPL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626267号“EASY SPARES

    MARKETPL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864号

       

      申请人:西门子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6267号“EASY SPARES MARKETPL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的第34626266号商标在第35类已经获得初审公告。根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同样不应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申请人恳请依法准予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标识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数据库设计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加以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应予以驳回。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