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ZURR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624496号“AZZURR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7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菲诗麦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4496号“AZZUR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030652号“AZZUR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的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12月1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56181号决定予以撤销其在“不属别类的体育和运动用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现在商标续展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不属别类的体育和运动用品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造钓鱼饵;钓鱼竿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品和玩具;圣诞树用装饰品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