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930869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780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一无所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石狮市酷购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7日对第193086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Ape head device及图”美术作品的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高度近似,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高度近似的图形作为商标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著作权登记证书;2、经公证的申请人“Ape head device及图”作品的相关报道;3、互联网上申请人作品的报道和介绍;4、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1日领取答辩材料,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Ape head device”的美术作品的作者是中村晋一郎,著作权人为株式会社一无所有(即本案申请人),该美术作品为经过设计的抽象化的猿头图形,该作品登记日期为2015年11月9日,登记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根据在案的有关申请人作品的报道等证据可知该美术作品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国内公开发表,被申请人有接触可能性。本案争议商标亦为猿头图形,该图形与申请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表现形式上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的侵犯,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