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74446号“Age Super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70号
申请人:沪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文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74446号“Age Super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30320号商标、第16757780号商标、第26182435号商标、第30995464号商标、第31597089号商标、第32446160号商标、第33122550号商标、第33122898号商标、第34088918号商标、第34394270号商标、第34464606号商标、第34537138号商标、第34738189号商标、第34804016号商标、第34953413号商标、第35136225号商标、第35848501号商标、第358635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至九、十一、十三、十四、十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四经复审分别作出商评字(2019)第38336号、商评字(2019)第212227号驳回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十、十二、十五、十七、十八均含有“supreme”,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精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洗衣液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芳香精油等商品,引证商标十、十二、十五、十七、十八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