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记 香辣花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64681号“瑜记 香辣花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724号

       

      申请人:胡传伟
      委托代理人:安徽赛飞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4681号“瑜记 香辣花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9304号“瑜•会所 YU CLUB及图”商标、第12973724号“瑜 瑜趣园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靖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