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07008号“上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72号
申请人: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7008号“上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其在先“上品”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具有显著性。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72146号“上品”商标、第34447688号“上品茶行”商标、第5191136号“上品世家 SHANG PIN SHI JIA及图”商标、第6313158号“上品居”商标、第6325826号“上品居及图”商标、第7788940号“上品堂”商标、第9034801号“上品轩 shangpinxuan及图”商标、第12240705号“上品园 Shang pin yuan”商标、第34437428号“上品铺子”商标、第4893500号“上品堂 SHANGPINTANG及图”商标、第8194296号“上品燕及图”商标、第6475099号“魅力江南 上品 CHARM JIANGNAN及图”商标、第7802450号“逸和轩 上品”商标、第32844893号“华上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引证商标四、十、十三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4、引证商标二、九权利状态不明确。5、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83416号“上品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6、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所获荣誉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二、十五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十二、十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九、十、十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糖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调味料、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文字“上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