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 BROADWOOD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697944号“JOHN BROADWOOD&SONS

    BY …… DROI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778号

       

      申请人:苏州公爵琴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7944号“JOHN BROADWOOD&SONS BY APPOINTEMENT TO HER MAJESTY THE QUEEN PIANOF ORTE MANUF AOTURERS DIEU ET MON DRO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16994号“JOHN BROADWOOD&SONS MADE BY SULI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018592号“JOHN BROADWOOD&SONS APPOINTED PIANOFORTE MANUFACTURERS TO SULIK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657238号“JOHN BROADWOOD&S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46299号“JOHN BROADMOOD&SO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出具了关于申请商标的共存协议。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复印件及光盘):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原件、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四所有人企业信息、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合同、服务手册、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商标授权审查中除了考虑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本案中,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人签署了《商标共存同意书》,且双方主体企业存在投资、经营上的关联性。鉴于商标权属于私权,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构成元素等方面尚有差异。因此,本案中,不再认定申请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