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04901号“ISAAC MIZRA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8173号
申请人:艾穆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4901号“ISAAC MIZRA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3691号“ISAAC MIZRA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至2019年7月20日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续展申请,该商标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泽然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