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36846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34号 - 申请人: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6846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634号

       

      申请人: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84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6556号“X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注册,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94871号“轩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被提出撤销申请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