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5800528号“食方”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98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金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资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00528号“食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89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就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进行质证,无法判断被申请人是否真实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被许可人将复审商标作为餐厅主要标识在内部装潢、菜单、参加、员工服装、结账单等上进行实际使用情况;
3、原材料采购发票;
4、中国建设银行向被许可人提供的回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包含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显示的商标不是复审商标、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服务,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2018年10月15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表明,梁俊皓在指定期间内系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结合证据2中的餐厅内部装潢、菜单、参加、员工服装、结账单等证据可以表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内经营了带有复审商标的餐厅,被申请人确实具有真实的商标使用行为。申请人虽质疑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但缺乏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我局合理采信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综上,被申请人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茶馆、自助餐馆、假日野营服务(住宿)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