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鼠 KANGARO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861146号“袋鼠 KANGAROO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1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陆欧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铭富皮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861146号“袋鼠 KANGAROO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109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复审商标在2015年08月20日至2018年0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无使用信息。撤三阶段证据未进行质证,申请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将撤三阶段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东莞市袋鼠皮具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代理合同;
      4、入库清单、出库单;
      5、订货会图片资料、业务函件;
      6、销售发票;
      7、商品及商品吊牌图片、商品手提袋及包装袋图片证据。
      2020年1月19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为复印件,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蔡炎龙于2003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公事包;行李箱;背包;皮包;皮夹;钥匙包;化妆箱(袋、包);旅行箱(袋);笔记本电脑专用手提袋(包);手提箱(袋)”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06年9月26日转让至阿尔皮纳(国际)有限公司名下,于2013年9月6日转让至王辉名下,于2014年5月6日转让至阿尔皮纳(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于2016年1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杭州铭富皮具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注册人,也包括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提交的证据1、2显示,被申请人许可东莞市袋鼠皮具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3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且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与东莞市袋鼠皮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王忠剑,我局对该企业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据5在无票据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商品交易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6、7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东莞市袋鼠皮具有限公司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