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019317号“life 金融街 悦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603号
申请人: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19317号“life 金融街 悦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36714号“悦生活”商标、第33417503号“悦生活陶瓷”商标、第15751349号“悦道生活”商标、第33359359号“悦然生活R Yue Ran Lif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注销(见166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石料;石膏(建筑材料);水泥;瓷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用木材;砖;建筑玻璃;石、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石膏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瓷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life 金融街 悦生活”,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塑料管;玻璃钢建筑构件;塑钢门窗;建筑用塑料板;非金属广告栏;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纪念标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塑料管;玻璃钢建筑构件;塑钢门窗;建筑用塑料板;非金属广告栏;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纪念标牌”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0日